根據有城市建筑垃圾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對當事人尚傳家涉嫌隨意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新莊村委會附近堆放建筑垃圾(拆除垃圾)約10立方米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城區城執行告〔2025〕29號),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將《行政處罰告知書》(城區城執行告〔2025〕29號)公告送達。
尚傳家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道半環北路向秀麗公園南門側,聯系電話:0763-3311612)領取《行政處罰告知書》(城區城執行告〔2025〕29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尚傳家 | 當事人涉嫌存在隨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為。經調查,2025年8月15日17時27分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新莊村委會三嘉村附近,存在隨意堆放建筑垃圾(拆除垃圾)約10立方米。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規定。 | 本機關已于2025年9月1日對當事人涉嫌隨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擬對當事人作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 《行政處罰告知書》(城區城執行告〔202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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